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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
檢定計劃指南

室內空氣質素管理小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目的
本指南旨在列明參與「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計劃」的程序。
背景
2. 為改善室內空氣質素及加強公眾對這方面的關注,政府已實施「室內空氣質素管理計
劃」。計劃的其中一項主要工作,是推行自願參與的「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計劃」(下
稱「檢定計劃」)。
3. 檢定計劃的特點如下:
(a) 採用兩個級別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 (「卓越級」及「良好級」),作為評估處所 / 樓
宇室內空氣質素的基準;
(b) 以自願及自我規管的方式按年進行檢定工作;
(c) 參加計劃費用全免,但處所 / 樓宇的業主或管理公司須承擔相關費用,包括但不
限於聘請合資格檢驗師評估處所 / 樓宇的室內空氣質素是否符合室內空氣質素指
標;
(d) 如符合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合資格檢驗師會向處所 / 樓宇的業主或管理公司發出
檢定證書,以便他們向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註冊。有關證書應張貼在當眼地方,
供公眾參閱;
(e) 檢定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在續發證書方面, 每五年需要重新量度整套室內空氣質
素指標的參數,而期間的四年,若符合某些條件,只需每年量度二氧化碳和可吸
入懸浮粒子兩個參數;
(f) 檢定工作一般是以整幢樓宇作為單位,但處所 / 樓宇的業主或管理公司亦可選擇
只就樓宇的某部分或某些樓層進行檢定工作;以及
(g) 處所 / 樓宇的業主或管理公司須維持獲發證書後的室內空氣質素,確保室內空氣
質素保持在檢定水平。
適用範圍
4. 一般而言,用作辦公室或公眾場所的樓宇或完全密封地方,如設有機械通風及空調系
統,均可參加檢定計劃。機械通風及空調系統指以集體或個別形式為設有空調的空間提供暖氣、冷
氣、加濕、除濕、通風或空氣淨化程序,或任何其他有關程序的器材、輸送網絡及終端機,但不包括窗口式或分體式冷氣機。公眾場所指「公眾繳付費用便可進入,或者公眾可以進入或獲准進入的
劇院、各類公眾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合資格的樓宇實例包括辦公樓宇、商場、酒店、
食肆、劇院、戲院及殯儀館等。
5. 檢定工作一般是以整幢樓宇作為單位,但處所 / 樓宇的業主或管理公司亦可選擇只就樓
宇的某部分或某些樓層進行檢定工作。如商場或列入《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 章)附表2
所列處所1 屬樓宇的一部分,則必須另行檢定。經檢定處所 / 樓宇的位置,必須在申請表及檢定證
書內清楚列明。
檢定步驟
6. 參加檢定計劃,應採取下列步驟:
(a) 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聘請一名合資格檢驗師;
(b) 合資格檢驗師進行實地視察,以檢查處所 / 樓宇是否存在室內空氣質素問題;
(c) 由合資格檢驗師協助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糾正存在的任何室內空氣質素
問題;
(d) 合資格檢驗師量度室內空氣質素,並按需要採取補救措施;
(e) 合資格檢驗師檢定處所 / 樓宇是否符合室內空氣質素指標,並簽發檢定證書;
(f) 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向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送交檢定證書以供註冊,
並提交檢定報告的副本以供記錄;
(g) 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向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發還附有註冊編號的檢定
證書,以便張貼在當眼地方,供公眾參閱;
(h) 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維持獲發證書後的室內空氣質素;以及
(i) 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每年自發進行重檢工作。
申請程序撮述於附件1 的流程圖。
步驟 1 – 聘請合資格檢驗師
7. 根據檢定計劃,合資格檢驗師的定義如下:
(a) 檢定商業樓宇及公眾場所
已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 章)註冊的專業工程師,且屬於屋宇設備、
氣體、化學、環境、輪機及造船或機械界別。

(b) 檢定政府及半政府樓宇*
(i) 如上文(a)項規定;或
(ii) 由建築署署長或機電工程署署長以書面委任具有相關資格及經驗以進行室內
空氣質素檢定的公職人員。
* 包括商業或合建樓宇內政府所租用 / 擁有的處所。
8. 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現有一份未有盡列的室內空氣質素專業顧問公司名單。該名單存
放於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及該中心的網站http://www.iaq.gov.hk。
9. 鑑於室內空氣質素是一項涉及多門專業知識的複雜課題,在不同的檢定過程中可能需要
專家的參與。因此,在檢定室內空氣質素時,合資格檢驗師會帶領一組相關人員全面負責下列室內
空氣質素的檢定程序:
(a) 在處所 / 樓宇進行實地視察,檢查是否存在室內空氣質素問題;
(b) 如發現有室內空氣質素問題,即提供建議、整體意見或常用的解決方法;
(c) 量度室內空氣質素;
(d) 如量度結果符合室內空氣質素指標,便可簽發檢定證書;以及
(e) 按本指南第41段的要求,建議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如何維持獲發證書後
的室內空氣質素。
10. 為提高檢定質素,我們現正制訂一項「品質保證計劃」。根據該建議計劃,只有經界定
的獨立審定團體認可的人士,方合資格進行室內空氣質素的檢定工作。我們會在適當時候徵詢相關
人士的意見。由於建立室內空氣質素專業人才需時,「品質保證計劃」會在較後時間推行。
步驟 2 – 進行實地視察
11. 通過實地視察,合資格檢驗師可親自觀察樓宇的衞生及維修保養情況。我們建議合資格
檢驗師應在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陪同下進行視察。附件2 載有一份未有盡列的核對清單,
可協助視察工作。合資格檢驗師應憑其專業判斷,根據處所 / 樓宇的用途及在檢查工作方面的經
驗,修訂清單內容,並應自行擬訂核對清單,以配合具體情況。此外,亦可參考《辦公室及公眾場
所室內空氣質素管理指引》第七章。
步驟 3 – 糾正室內空氣質素問題
12. 如發現任何室內空氣質素問題,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應在合資格檢驗師的協助
下糾正有關問題。此外,亦可參考《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管理指引》第七和第八章。

步驟4 – 量度室內空氣質素
13. 在實地視察後,合資格檢驗師如認為樓宇並不存在明顯不妥善的地方,或不妥善之處已
妥善處理,即可著手量度室內空氣質素。
室內空氣質素的參數
14. 合資格檢驗師須按表1 所列量度合共12 項的室內空氣質素參數,包括3 項物理參數(室
內溫度、相對濕度和空氣流動速度),8 項化學參數〔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可吸入
懸浮粒子(PM10)、二氧化氮(NO2)、臭氧(O3)、甲醛(HCHO)、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
和氡氣(Rn)〕及1 項生物參數(空氣中的細菌)。我們並會將空氣中真菌的參數(「良好級」或「卓
越級」的建議指標水平為500 cfu/m3)納入下次為檢定計劃作出的檢討。
取樣準則
15. 如處所 / 樓宇的某部分是完全密封且未設有機械通風及空調系統,例如雜物房、機房、
電掣房或廚房(如為食肆)等,則不應進行量度工作。
取樣時間
16. 除非另有指明,所有量度工作均應以8 小時為基準。如在實際情況下無法連續8 小時進
行量度工作,亦可接受替代量度方案(即採用間歇式量度方法─ 在 4 個不同時段進行每次為期半
小時的量度,然後取其平均數)。合資格檢驗師在選擇4 個時段時,應充分考慮處所 / 樓宇的營運
模式。一般而言,如屬辦公樓宇,4 個時段應平均分布在辦公時間內;如屬公眾場所,量度時段則
應覆蓋室內空氣質素最惡劣的情況,例如人流最多的時段。
取樣點數目
17. 有關取樣點最低數目的指引如下:

檢定的總樓面面積
(設有機械通風及空調系統)(平方米)
取樣點最低數目
< 3,000
每500 平方米1 個
3,000 - < 5,000
8
5,000 - < 10,000
12
10,000 - < 15,000
15
15,000 - < 20,000
18
20,000 - < 30,000
21
≥ 30,000
每1 200 平方米1 個

有需要時,合資格檢驗師可運用其專業判斷,抽取額外樣本。

18. 由於室外空氣的量度數據或可顯示室內空氣質素差劣是否受室外污染物所影響,在量度
室內空氣質素各項參數時(空氣流動速度除外),應在檢定範圍的鮮風入口貼鄰同時監測室外空氣
質素,且應最少抽取1 份樣本。如可接近鮮風入口,應把取樣 / 監測器放置在距離鮮風入口管道邊
緣約1 米處,並用適當屏障圍隔,避免直接暴露在陽光和濕氣下。如無法接近鮮風入口,應考慮其
他有代表性的取樣點。
選定室內監測點
19. 由於室內空氣質素可能受以下三項因素所影響,包括機械通風及空調系統的效能、樓宇
使用者易受空氣質素影響的程度,以及從使用者的密度或活動而預計存在的污染源頭等,因此,在
選擇取樣點時,原則上應符合下列準則:
(a) 取樣點應分佈在個別的機械通風及空調系統分區;
(b) 取樣點應包括被投訴的範圍;以及
(c) 取樣點應同時包括高及低樓宇使用密度的範圍。
20. 於實地收集數據期間,應依照下列一般指引選定取樣點放置監測器:
(a) 代表主要工作站的分佈和工作活動;
(b) 使量度範圍內的工作活動受到最少影響;
(c) 距離牆角或窗戶最少0.5 米;
(d) 距離牆壁、間隔或其他垂直表面(例如文件櫃)最少0.5 米;
(e) 不直接放在空氣擴散器、引導器、落地風扇、暖爐或操作人員呼氣範圍的前面;
(f) 不放在陽光直接照射以致可能影響儀器操作的地方;
(g) 不宜放在走廊或通道上;
(h) 距離局部污染源,例如影印機、打印機、吸煙人士等位置最少1 米;
(i) 如在走廊 / 大堂取樣,監測器不應放在電梯範圍3 米內;
(j) 不放在門的2 米範圍內;
(k) 不阻塞或妨礙量度範圍內樓宇使用者在正常或緊急情況下使用的出口;
(l) 不放在連接公共交通車站的交匯點;以及
(m) 取樣器的取樣入口須距離地面約1.1 米。
量度方法
21. 詳細量度檢定計劃的12 項室內空氣質素參數的方法,載於附件3。

樣本管理
(a) 實時監測數據
22. 實時監測器所收集的數據,應每5 分鐘記載在數據記錄儀,或妥為記錄在現場數據記錄
表上。儀器的操作情況亦應在記錄表上妥為記錄。
(b) 綜合樣本
23. 取樣前,應為每個收集得的樣本分配獨有的識別編碼。識別編碼應顯示樣本類別、取樣
地點,以及屬第一樣本還是備份樣本。此外,亦應記錄取樣設備的類型、氣泵流速、開始 / 終止取
樣時間、取樣情況、技術員姓名,以及其他有關收集樣本的適當資料。
24. 取樣後,貯於取樣管 / 濾片 / 袋 / 罐等的化學樣本應按照製造商的建議 (如有者) 處理、
貯存和分析。如製造商並無這方面的建議,最多應在5 天內完成上述工作。為確保樣本完整,應採
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免樣本在運送、貯存及處理期間損毀、變質及受到污染。至於細菌樣本,則
應在24 小時內送往微生物化驗所進行培養。
品質控制
25. 合資格檢驗師應確保參與室內空氣質素量度及檢定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具備相關的資
格。所有量度工作亦應採用經校準的儀器 / 設備進行,而校準工作則應按照製造商所定規格(如有
者)進行。此外,如有合適的有證參考物質(CRM),校準標準應能追溯至該有證參考物質。
26. 使用實時監測器前應先行檢查。進行量度工作前,必須預留足夠時間,使實時監測器達
至穩定狀態。此外,亦應記錄每個實時監測器的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各項:
(a) 製造商的名稱、序號或其他獨有的識別資料;
(b) 實時監測器是否符合產品規格;
(c) 製造商的指示;
(d) 所有校準及調校工作的日期及結果,校準及調校報告及證書副本,以及下次校準
的到期日;
(e) 維修保養計劃及直至目前為止曾進行的維修保養工作;以及
(f) 監測器的任何損毀、故障、改裝或修理事宜。
27. 為確保數據的品質,應製備品質控制計劃,當中包括樣本預備和處理、校準、數據處理
等。進行每項檢定工作時,應預備至少1 個樣本或實地樣本總數的10% (以較大者為準),作為實地
空白樣本,連同其他實地樣本一併帶往現場及從現場送返化驗所,但該空白樣本不會用作實地採樣
用途。同樣地,亦應預備至少1 個樣本或實地樣本總數的10% (以較大者為準),同時進行採樣以作
為備份樣本。為免綜合樣本受污染或變質,應製備保管序列記錄,詳述樣本在分析前的貯存和處理
情況。

符合指標要求
28. 除下文第29 段所載,用作量度符合「良好級」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指標的另一方法外,
表1 的以8 小時平均值為準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將作為評估空氣質素是否符合指標的基準。符合
指標的要求是:
(a) 每項參數至少有80%的取樣點符合相關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
(b) 就化學及生物參數而言,所有取樣點均不得超出相關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的
50%;以及
(c) 就物理參數而言,所有取樣點均不得超出相關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的10%。如採
用幅度計算,則不得超出上限或下限的10%。
29. 如量度10 種常見的個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結果能符合表2 所載的要求,亦可當作符
合「良好級」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指標。詳情如下:
(a) 如量度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高於表1 所載,可於不合格的取樣點量度表2
所示的個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b) 量度個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應採用美國環保局的有機物 - (TO) 概要方法為基
礎的分析方法;
(c) 不合格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取樣點如能符合表2 所有10 種個別揮發性有機化
學物指標,可視為合格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取樣點;以及
(d) 把量度總揮發性有機化學物及重新量度個別揮發性有機化學物的合格取樣點數目
加起來,以計算80%的符合指標比率。
不符合指標的地方
30. 在合資格檢驗師的協助下,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應就不符合指標的地方採取補
救措施。補救工作完成後,合資格檢驗師可再次為不合格的參數量度室內空氣質素。
步驟 5 – 簽發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證書
31. 如達到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合資格檢驗師可簽發「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檢定
證書」(「卓越級」及「良好級」檢定證書的樣本載於附件4)。合資格檢驗師必須在室內空氣質素
資訊中心http://www.iaq.gov.hk/ 下載檢定證書的電子版本,並必須在米黃條紋(vellum laid)及每平
方米100 克 (GSM) 的紙上以彩色打印證書。證書上的一切資料,均須打印出來。紙張樣本可往室
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索取。合資格檢驗師簽發檢定證書後,連同檢定報告 (附件5),交予處所 / 樓
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
32. 除了為續發證書而量度可吸入懸浮粒子及二氧化碳外(見下文第42至43段),合資格檢驗
師須在量度首項室內空氣質素參數後的12 個月內完成檢定程序。如任何一組符合室內空氣質素指
標的數據要到量度首項室內空氣質素參數之後1 年才可獲得,合資格檢驗師須重新量度整套12 項
室內空氣質素參數。

33. 合資格檢驗師亦須向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建議採取合適的措施,確保室內空氣
質素維持在檢定水平 (見下文第41段)。
34. 部分樓宇已按照先前的諮詢文件所載擬本的規定,量度室內空氣質素。由於有些檢定準
備及量度工作可能已根據擬本所建議的標準及方法完成,因此,在檢定計劃推出後12 個月內,將
會為具備整套符合室內空氣質素指標數據的首次申請,作一次過的安排。根據這項一次過安排,若
量度方法及其他檢定詳情能符合本指南、各舊版本的室內空氣質素指引或室內空氣質素檢定指南,
則有關數據均可當作符合檢定要求。這項一次過安排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如室內空氣質素的量度工作是在檢定計劃推出前12 個月內開始進行,合資格檢驗
師可簽發檢定證書,生效日期由合資格檢驗師簽署當日起計;或
(b) 如室內空氣質素的量度工作是在計劃推出前超過12 個月的時間內開始進行,便需
重新量度二氧化碳及可吸入懸浮粒子。只要重新量度的數據符合規定,合資格檢
驗師便可簽發證書,生效日期由合資格檢驗師簽署當日起計。
上述安排,只適用於當機械通風及空調系統的操作及管理,在量度室內空氣質素後,並無重大改動,
亦未曾改變其操作或維條保養方法,以及處所/樓宇的用途並無改動,以致可能對室內空氣質素有
不良影響。
步驟 6 – 申請註冊
35. 接獲合資格檢驗師發出的檢定證書及檢定報告後,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應向室
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 (地址見第48段) 提交下述文件:
(a) 申請表正本 (附件6);
(b) 合資格檢驗師發出的檢定證書正本;以及
(c) 檢定報告複本。
傳真複本概不接受。
步驟 7 – 完成註冊程序
36. 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負責在檢定證書上加上註冊號碼,並將證書的資料上載於中心的
網頁,以供公眾查閱。該中心亦會保存檢定報告複本,僅作記錄之用。

37. 在接獲申請表及檢定證書後 –
(a) 如申請表及檢定證書上填妥所需的各項資料,該中心會盡量在隨後的7 個工作天
內向有關的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發還附有註冊號碼的檢定證書。
(b) 如申請表或檢定證書上填報的資料不全,該中心會盡量在隨後的5 個工作天內向
有關人士發信要求提供補充資料。
38. 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在接獲中心發還的檢定證書後,應在處所 / 樓宇的當眼地
方展示證書,供公眾參閱。
39. 檢定證書的有效期為12 個月,由合資格檢驗師簽發證書當日起計。
40. 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必須在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後的7 天內從顯
示處移除證書,並須把有效期屆滿的證書交回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以作記錄。
步驟 8 – 管理獲發證書後的室內空氣質素
41. 合資格檢驗師須負責向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建議如何在獲發證書後維持室內空
氣質素。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應致力採取下列措施,確保室內空氣質素維持在檢定水平:
(a) 擬訂室內空氣質素管理計劃(見《辦公室及公眾場所室內空氣質素管理指引》第
5 章);
(b) 確保按照附件7 的核對清單妥善操作和維修保養機械通風及空調系統;
(c) 執行良好的內部樓宇管理;
(d) 在可行情況下嚴禁吸煙;
(e) 在大型改動和裝修工程期間採取適當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以及
(f) 選用室內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低的產品 / 設備。
步驟 9 – 續發證書程序
42. 若為續發新證書,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可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聘請合
資格檢驗師開始進行檢定及量度工作。如處所/樓宇能符合上文第28 至30 段所訂明的要求,便可
獲續發檢定證書。新證書的有效期由上一份證書的有效期屆滿後首天起計算。
43. 進行第一至第四次的周年重檢時(即第二至第五年),合資格檢驗師只須量度及檢定二
氧化碳及可吸入懸浮粒子,看看是否符合表1 所載有關的室內空氣質素指標。合資格檢驗師亦必須
確定處所/樓宇的用途並無改變,以致可能對室內空氣質素有不良影響,並須確定機械通風及空調
系統沒有重大改動,而其操作或維修保養方法亦無變動。但在第五次周年重檢時(即第六年),則
須重新量度及檢定表1 所有室內空氣質素參數,並開始另一個五年周期。

(a) 當處所 / 樓宇的用途有所改變而可能影響室內空氣質素(例如把辦公室改為健身
院、商場或卡拉OK 等);或
(b) 機械通風及空調系統曾經進行重大改動,或曾改變其操作或維修保養方法;或
(c) 在上一份檢定證書有效期屆滿的三個月後才向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提交續證註
冊申請。
45. 如因上文第44 段所列的情況需要量度整套12 項室內空氣質素參數,合資格檢驗師須在
量度第一項參數後的12 個月內完成整個檢定程序。證書生效日期由合資格檢驗師簽發證書當日起
計,並為另一個五年周期的開始。
46. 續發證書的註冊程序和獲發證書後的管理要求,與上文步驟6 至8 對首次申請的要求相
同 (第35 至41 段),重檢報告的內容則載於附件5。
費用
47. 參與檢定計劃費用全免。然而,有關處所 / 樓宇的業主 / 管理公司須支付參與計劃所需
的一切開支 (例如聘請合資格檢驗師進行檢定工作及採取補救措施的費用等)。
查詢
48. 如對檢定計劃有任何查詢,歡迎與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聯絡,詳情如下:
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
九龍塘達之路78 號生產力大樓一樓
電郵地址: enquiry@iaq.gov.hk
網址: http://www.iaq.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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